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公告,表示要加强电影版权的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和盗版行为,并点名“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问题。至此,短视频版权问题从网络讨论上升到法律保护的高度。
与版权问题相对应的是,短视频市场的蓬勃发展。数据显示,2018年后,我国短视频行业迎来集中爆发期,2020年新注册企业1720家,同比增长143%,今年一季度新注册企业303家,同比增长42%。在短视频市场持续繁荣的趋势下,如何处理好短视频版权问题,成为当前短视频市场的症结和难点。
日前,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多名专家学者就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展开了研讨,与会者既有高校教授,又有版权专家,也有网络媒体人,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分享了对于短视频版权问题的观点和思考。
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实质
版权之争,从根本上讲,是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短视频聚集平台与版权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和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认为:“矛盾的焦点可能是版权方没有拿到该有的收益。”版权方对于短视频带来的收益可以有所主张,但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目前来说还处于灰色地带。
短视频内容创作者通过对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吸引用户关注,点赞、打赏,进而给电商、直播等导流,以达到商业变现的目的,而短视频聚集平台则通过广告、电商等方式赚取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短视频内容创作者和聚集平台作为受益方,却没有向版权方支付收益,这种无利润分成模式势必引起后者的不满。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表示,版权方发表声明抵制短视频,原因在于自身权利受损。他说,网络改变了版权生态,互联网平台上,作品一经上传,会触及相当多的用户,版权方实际上面临如何维权的难题。
中国传媒大学刘文杰教授也表示:“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拿走或者会挤占长视频的平台的流量,在这个意义上,它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期平台的利益”。
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短视频行业从2018年开始迎来爆发期,2019年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元,2021年预计突破2000亿元。在整个短视频市场蛋糕越来越大的趋势下,版权方下场“抗议”现有的分配机制,是一种必然。
在整个短视频市场闭环中,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要依托短视频内容来维持。平台为了流量变现,需要培养短视频创作者,以提供优质内容,增强用户粘性。视频创作者则需要从原作品中提取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比如“xx分钟看电影系列”,创作者的素材大部分都来源于电影作品。
可以说,版权方在这个闭环中扮演着提供素材的供应商的角色,却没有参与利益分配,这是版权方认为短视频侵权并抵制部分短视频的根本原因。
短视频引用原作品内容算侵权吗
短视频引用原作品内容是否侵权,在没有告知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主要取决于所引用内容是否为“合理使用”。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认为:“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作品本身,这个规定是为了保证市场上的公众或者社会上的意见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公众都有权利,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都有权利对作品表达意见和看法。”
《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但要注明作者姓名及其他信息,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只是简单的搬运,或是将原视频切割,化整为零,来达到传播的目的,而没有加入任何智力成果,这并不能算作二次创作,已经违反《著作权法》,属于侵权。
事实上,以长视频内容为底本,通过视频剪辑、增加特效、配音等方式制作的短视频在各大聚集平台上进行传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以哔哩哔哩为例,UP主通过收集素材,整理之后加入特效、字幕、BGM等元素,将长视频“浓缩”成短视频,从而具备更高的观赏性。这样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如果UP主事先没有取得授权,即便该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UP主也付出了劳动成本,仍然构成侵权。
问题的症结在于,“合理使用”目前没有一条明确的标准。比如,是以内容的时长还是以画面的多少来确定“合理使用”的限度。
互联网专家胡延平表示,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要更具体的一些规定,版权保护才能变得有据可依。他说,最早的短视频,用户在上传的时候只有十秒,或者十几秒,后来变成了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这种变化是导致版权争议的直接原因。
互联网学者刘兴亮也认为,视频时代,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很难界定“合理使用”的限度。在具体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因为缺乏具体标准,法官也不容易鉴定一些东西是否真正侵权。
“我们应当鼓励大家进行合法的二次创作,但也应该对版权进行保护”刘兴亮表示,“在创作的时候,我们应该规定一些具体的一些元素点,也不能让大家进行无限制的使用”。
如何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
短视频和原作品之间不只有权利关系,还是一个共生的关系。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田丽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二次创作是帮助原作品实现扩圈的一种手段”,不能因为只保护原作品利益而改变当前互联网生态中已经形成的文化作品的创作方式。
比如,有些无人问津的原作品,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实现二次传播,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引导用户去观看原作品,实现对原作品“引流”的目的。
对于如何解决短视频版权的问题,她认为应该“探索合理的版权利润分配机制”,让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从经济上反哺到原作品,从而达到双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也认为,目前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没有就短视频的制作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会对原著作权人在短视频市场上带来不好的影响。他表示,应该思考如何平衡短视频平台、创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构建利益分享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喻国明表示,如今版权的价值创造是在多元协同之下完成的,需要在考虑价值创造的多元协同这样的一个基础之上来考虑版权收益的规则。如果每使用一次版权,都要用传统的方式来获得版权方的许可,那么短视频传播的流动性就会受到巨大的限制。
他认为应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版权问题,一是微版权,也就是“人们在购买某一个版权的时候,用比较低的代价来获得它所需要的某一些元素、某一些片段、某些环境”;二是优化版权回报的模式,用其他非货币的形式,比如说流量回报的方式等来“反哺”原作品。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表示:“或许可以借鉴知识共享协议这种方式,即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第三方平台或个人是否可以引用原作品,以及可以引用原作品的哪些内容。也可以探讨构建集中许可的这种方式。”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比如说建立素材库,来解决授权问题。
版权保护应当防止垄断
“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艺术的进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陈际红表示,“如果保护不能促进文化艺术的进步的话,那么保护本身就跟知识产权法的这种制定的基本目的冲突了”。
互联网专家夏立刚也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显然是要保护,同时要保护激励创新,要兼顾公共利益”。
中国传媒大学王四新教授也表示:“版权作品起着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丰富网络文化、满足普通人精神需求的作用,不能仅仅为了版权方的利益或者说制作方的利益,就疏忽群众的创作欲望,或者说给群众的创作添堵。”
“具体而言,我们要区分逐利和参与性创作”,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田丽说道,对于以短视频来逐利的方式,在现有法律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在授权的时候可进行多平台授权。如果可以开放给公众参与,那么在具体授权方面需要更细致的划分。
田丽认为,如果版权和流量捆绑在一起,将可能造成垄断,“这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将是一种损害”。
事实上,社会公众对于视频网站联合艺人抵制短视频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版权保护会不会变质,从而导致垄断这一问题上。如果版权过于集中,掌控在少数互联网公司手中,那么短视频创作者和用户将可能丧失议价权。拥有版权的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影响舆论,从而牟取更多利益。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也表示忧虑,他说:“独占性授权将带来垄断的可能性,那么最终会影响到普通大众的实际利益,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写在最后
要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核心是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既要让版权方参与到利益分配环节,又要防止版权方形成垄断,以免对公众利益带来损害,这就需要社会共同来推动《著作权法》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制度,社会各方的合理利益才能得到平衡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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